位置:口口网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21-03-14 13:41

 

辽价发[2004]11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市制定中小学生学费、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19号)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了本地区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保证了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寄宿的需求。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校宿舍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校住宿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及国家和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应本着"实用、够用、耐用"的原则兴建和管理,按照适当补偿日常运行费用的原则制定住宿收费标准。

  二、省统一制定中小学校住宿最高收费标准。各学校根据本校住宿条件,并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承受能力,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意见,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中外合作办学报省核定。

  三、政府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一般为:城市(含县城所在地镇,下同)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ゾ省或市教育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对现有学生宿舍实施改造,而且住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住宿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其幅度最高不超过30%。

  四、经省或市教育和计划部门批准,由学校融资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200元。其中达到公寓化宿舍条件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00元。

  公寓化宿舍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按原省教委、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高中等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辽教委办字〔1999〕79号)规定执行,即:

  1、每间宿舍内生均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2、每半月免费为学生洗一次床单;每月免费为学生洗一次被罩;

  3、每间宿舍内配备必需的家具,如个人衣柜、书架、学习用桌椅等;

  4、宿舍楼内应配备程控电话:学生宿舍内配有电话分机或喊话器;

  5、宿舍公共区应每日清扫;

  6、宿舍楼外应具备晒衣场等公共设施。

  五、民办和中外合作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住宿成本核定。普通宿舍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300元;公寓化宿舍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400元。

  六、为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中小学校的住宿收费标准应保持稳定,原则上现行住宿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七、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申报审批程序:

  1、普通宿舍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提出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

  2、公寓化宿舍收费标准。凡符合学生公寓基本条件的学校,应向市级教育、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外合作办中小学校向省教育厅、物价局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学生公寓建设资金的来源、投资额、总建筑面积、栋号以及学生公寓所具备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宿舍立项批文;

  (2)工程设计图纸;

  (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4)学校公寓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5)学校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人员实地考查,按公寓条件核定收费标准。各市也可根据实际委托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核定住宿收费标准。原已按公寓化宿舍收费的,按上述规定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3、学校融资改造的宿舍申请上浮收费标准的,参照公寓化宿舍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由市或市委托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八、学生住宿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购买或强行收费。严禁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住宿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

  九、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十、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规定,对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城市低保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免收住宿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市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减免措施,并报省备案。

  十一、各学校收取住宿费时,必须按规定分别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秋委新学期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八月十日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口口网 Copyright © 2002-2019 KOUKOUW.COM 口口网 版权所有 邮箱:262229350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