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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21-03-19 23:05

 

辽价发[2003]152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要求和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发布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2003〕478号)有关规定,现就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同意保留以下服务性收费项目:

  1、课后看护费。收费对象为城镇(指城市和县城所在地镇,下同)小学三年级以下(含三年级)学生。

  2、校服费。收费对象为城镇学校学生,小学不超过两套,初中一套,高中一套。

  3、热饭盒费。

  4、军训及其它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

  5、体检费。

  6、六病(近视、龋齿、沙眼、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防治费。

  二、对上述服务性收费,各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在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后,审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省备案。各市审定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市不得增加新的服务性收费项目。

  2、重新审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各市原定标准。

  3、课后看护、热饭盒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4、校服要按市政府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从严核定价格。

  5、军训及其它教学实践活动以市及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教学计划的为准,学校自行举办的不准收费。

  6、体检项目、频次按省以上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规定标准的50%执行。

  7、六病防治药品,属国家定价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非国家定价的,按实际进价收取。

  三、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规定,对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城市低保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免收校服费和热饭盒费。

  四、按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2〕98号)规定,试行"一费制"收费的农村贫困县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以上服务性收费。

  五、借读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省未统一制定收费标准之前,暂按各市现定标准执行;电影(戏剧)费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发布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2003〕478号)规定执行;教辅材料必须在省中小学教育用书审定委员会向社会发布的范围内,学具配备必须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目录中,由学生自愿选择订购;班费由班级收取,从低掌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

  六、各校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l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服务性收费要实行财务统一核算,学期末在校内公布收支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03年秋季和2004年春季开学收费。

  此前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オ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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