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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中的霸王条款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20-09-28 16:39

  郴州市、县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呼吁:请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 南 省 监 察 厅依法依纪按照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予以撤销

  《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中第十二条霸王条款,其严重违反上位法规定以及劳动法精神,条款内容相抵触属于擅自增加条款,且对于“走读”内容没有明确合理解释和准确时间定性,无上位法可依,应视为无效条款。

  依法依规正确做法:各相关单位应依法合情合理安排八小时之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值班值守、轮班制度,同时按照《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相关条款规定标准足额配发相关加班待遇,才是正道,依法依规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绝不能有法不依 执法犯法 滥用职权 侵犯人权!!

  近年来郴州市以及宜章县作风办严重违反湘组发〔2013〕10号《暂行办法》条款精神对各基层乡镇明察暗访,要求干部不准走读;更甚者组织部长在领导们大会上要求换届工作结束前大家不要休息,公然对抗法律,处处体现“人治”,没有半点法律意识,创国卫取消节假,郴州来检查取消节假,省里面来检查取消节假,没有调休,更没有法律规定的加班费以及相关法定待遇,为了政绩,擅自增加和曲解法律条款,手中的权力任性使用,根本不考虑做事的工作人员受不受的了,没有法定假日双休日和年休假。基本上是为了所谓的政绩,上级来检查就是靠取消休息,牺牲一般工作人员的正常休息来达到完成政绩目的!!

  从政治学维度,这是一种以实质正义漠视程序正义的行为;从行为学维度,这是典型的“动机决定论”或“目标决定论”;从老百姓维度,这就是拍脑袋决策,好心办坏事。无论是否迎接各类检查验收就可以不考虑折手段吗?郴州市作风办以及宜章县作风办违法查走读行为是典型的“以下犯上”。其一,现行《劳动法》规定,干部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公务员法》也规定干部职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国家法律在此,宜章县某些乡镇制定的与法律精神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显然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表现。其二,去年以来,国家一再强调落实强制带薪休假制度。为推进政策落实,一些地方相继出台“强制性”细则,譬如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取消法定节假日、公休假之举,显然与上级精神背道而驰! 很明显,地方政府随意取消干部职工节假日、公休假的做法,不仅直接侵犯了当地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也是一种明显逾越法律底线的违法滥权行为。如依据《公务员法》,“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干部职工工资、福利、保险政策”。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日为周休息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在这种法律法规背景下,必须对滥发“随意取消干部职工节假日”、公休假之类的责任者进行严肃的问责追责。否则,滥权者根本不用担心付出相应代价,那么势必不可能充分保证“有权不可任性”。事实上,上述现象之所以能反复重演,很大程度正是问责追责不到位的一个必然结果——试想一下,如果永兴、嘉禾的类似违法查走读行为都被严肃问责,宜章县的某些地方还敢于重演雷同行为、变本加厉、肆意妄为吗?

  附:湖南省郴州市作风大整顿 :《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规定28条问责情形中

  11.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或者上网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

  12.工作日期间,应当在工作地住宿、无正当理由不在工作地住宿,“走读”上下班的;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 南 省 监 察 厅

  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湘组发〔2013〕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强化群众观念,弘扬优良作风,保持清廉本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作风不正,损害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时间打牌,上网炒股、下棋、玩游戏、聊天购物、看影视作品,出入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相关法律引用: 公务员法第76条第2款 干部职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干部职工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劳动法第36条 国家实行干部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加班是要依法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干部职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干部职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干部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干部职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干部职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干部职工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干部职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干部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也并未规定工作时间超越了中国劳动法中的8小时之外!因此,如果安排干部职工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每八小时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干部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调休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调休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干部职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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